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機關得於下列處所設置檢查設備,以輔助機關人員對所轄之處所、人員、物品、車輛等進行檢查: 一、大門、中控門、車檢站、接見室。 二、勤務中心、新收中心。 三、複驗站、搬運隊、清潔隊、營繕隊、炊場、合作社等視同作業單位。 四、其他經機關認為必要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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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