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行使指揮、監督或調查職權時,得調閱、複製或即時監看所屬機關之各項科技設備所傳輸、儲存之影音及其他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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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