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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機關得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收容人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蒐集、處理前項以外機關員工、進出人員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應於蒐集前告知資料之蒐集範圍、使用目的及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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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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