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收容人外出至機關外從事活動時,機關得運用監控設備監控之。 前項監控設備得與戒具併同施用之。 機關接獲第一項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應即進行判讀及查證,並為適當之處理。 機關未派員戒護受監控收容人,其於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等緊急狀態,非拆除設備無以防止者,應於拆除後立即向機關或當地警察機關報告。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