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機關應依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法令,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定資訊安全相關規定,辦理科技設備之開發、設置、營運、資料存取、通訊等安全管理作業。 機關得委由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前項科技設備之安全管理作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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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