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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11條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如左: 一、基本訓練: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統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教 一次四十八小時。 二、常年訓練:在不妨礙本身職業原則下,全年四十八小時。訓練方式以 分隊單位,必要時以中隊為單位集中舉行。訓練進度課程分配及教材 等,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訂定實施。 前項訓練科目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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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