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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7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遴用機關予以解任: 一、遷離原編組單位地區者。 二、不能勝任消防工作者。 三、年齡逾第五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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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