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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 第9條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9條
義勇消防大隊、中隊及分隊之旗幟,義勇消防人員之標幟、服務證,由該 管警察局製發。 義勇消防人員制服,夏服二年製發一套、冬服四年製發一套,黑色皮鞋二 年一雙。 旗幟、制服非於訓練、服勤時不得使用。 第一項、第二項旗幟、標幟、服務證、制服之式樣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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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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