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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6條

正、副大隊長,正、副中隊長,正、副分隊長之任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 得連任之,但以三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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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