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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13條
義勇消防人員之勤務分為演習、協勤、救災等三種,以書面、口頭、火警 訊號或音響通知。 義勇消防人員接到通知,應迅速應召,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報准 後,始得免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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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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