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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14條

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協勤、救災時,應著規定服裝,佩帶整齊 ,儀表端莊;救災情況急迫時,得著便服。 前項訓練、演習、協勤逾四小時,召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酌供膳宿,至協 助救災,應給與出勤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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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