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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 第5條
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5條
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年齡規定如左: 一、正、副大隊長六十五歲以下。 二、大隊副總幹事、幹事、中隊正、副中隊長、助理幹事,分隊正、副分 隊長六十歲以下。 三、分隊幹事、助理幹事,正、副小隊長及隊員五十五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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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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