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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義勇消防編組辦法 第15條

義勇消防人員平時訓練、服勤之勤惰優劣事蹟,各級消防警察單位應隨時 考核,並建卡紀錄;每年定期總考核一次,依規定辦理獎懲。 義勇消防幹部經考核不適任者,並得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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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