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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4條

礦場設置專供起重用之設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起重設備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二、設置適當之防止過度捲揚及行走裝置。 三、開始運轉時應有適當之信號,運轉中嚴禁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四、應有專人操作;吊鉤或吊具吊有器材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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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