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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 第1條
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社會工作師法
第十八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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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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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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