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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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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得在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
第一條
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 投資開發園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應規劃開發總面積至少百分之三十公共設施土地,其中綠地應占開發總面積百分之十以上,並負責管理維護。 第一項由民間取得土地開發之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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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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