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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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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園區審議會,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 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園區引進科學事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經審議後,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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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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