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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對園區水、電進行有效之供應與管制,有關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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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