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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興建租售。 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售價及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基準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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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