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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29條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
第六條
規定掌理之事項,除依規費法收取規費者外,得收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 前項收取管理費、服務費之範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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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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