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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 一、科學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二、科學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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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