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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 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 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 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 五、關於財務之計劃、調度及稽核事項。 六、關於產品市場調查事項。 七、關於園區事業之營運輔導及服務事項。 八、關於產品檢驗發證、原產地證明書核發及貨品輸出入簽證事項。 九、關於電信器材進、出口查驗及護照憑證之簽發事項。 十、關於園區事業外籍人員延長居留申請之核轉事項。 十一、關於外籍或僑居國外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聘僱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減免稅捐相關證明之核發事項。 十三、關於外匯及貿易業務事項。 十四、關於預防走私措施事項。 十五、關於工商登記業務、工業用電證明事項。 十六、關於安全、防護事項。 十七、關於工商團體之業務事項。 十八、關於勞工行政、職業安全衛生、公害防治及勞動檢查事項。 十九、關於公有財產管理、收益事項。 二十、關於都市計畫之檢討及變更、非都市土地之檢討及變更編定、都市設計審議、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管理事項。 二十一、關於各項公共設施之建設及管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社區編定、開發及管理事項。 二十三、關於廠房、住宅、宿舍之興建及租售事項。 二十四、關於促進產學合作及技術訓練事項。 二十五、關於科學技術人才訓練及人力資源之獲得與調節事項。 二十六、關於通用之技術服務設施事項。 二十七、關於儲運單位及保稅倉庫之設立、經營或輔導管理事項。 二十八、關於公共福利事項。 二十九、關於園區事業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事項。 三十、關於資訊管理網路運用及園區資訊化發展之推動事項。 三十一、有關園區環境保護工作之規劃推動執行與管理事項。 三十二、其他有關園區事業或機構之設廠或擴充規模之相關證照之核轉事項。 三十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與各機關有關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委託管理局辦理。 為辦理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商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另定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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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