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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第15條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依法在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園區或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
第一條
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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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
第3條
園區之設置與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對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成立從事高級技術產品或服務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之事業。…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第6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
第7條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一、…
第8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園區審議會,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一、園區企劃管理…
第9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辦理之:一、稅捐之稽徵…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
第11條
投資申請人於申請核准後,應按管理局規定繳納保證金或同一金額政府債券,以保證投資之實施;其未依…
第12條
園區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經會計師簽證之決算書表送管理局查核;其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依…
第13條
園區內之土地,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管理局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得予依法徵收。園區得劃定一…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得在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
第16條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
第17條
因園區發展需求,申請變更已通過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其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提…
第18條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興建租售。前項廠房以租…
第19條
園區內私有廠房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使用為原則。前項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
第20條
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管理局得進行強制拍賣。有前條第…
第21條
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科學事業依公司法規定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科學事業,得繼續承…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為確保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
第23條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
第24條
科學事業經管理局認定其科學技術對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減免其承租土地五年以內之租金。
第25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
第26條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對符合園區引…
第28條
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
第29條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
第30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第31條
園區事業將經核准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
第32條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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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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