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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 除前項園區事業外,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立營運。 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須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核准。 第二項機構設立營運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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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