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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12條

臨時來院採訪新聞之記者,應憑其在傳播媒體之服務證明至正門會客室登記並領取本院臨時採訪證佩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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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