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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1條

辦公區嚴禁高聲喧嘩及閒蕩;除至本院總務處醫務室診療外,不得帶領兒童進入辦公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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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