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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3條

本院設安全督導小組,由院長指定七人至十一人組成之,副秘書長為召集人。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現職人員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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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