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 第20條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20條

委員研究室由本院總務處督飭工作人員經常清理,並注意看守委員存放物品。非有委員引領或得受訪委員允許,外人不得擅入。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