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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4條

安全督導小組之職責如下: 一、安全督導責任區之規劃分配。 二、加強維護安全之策劃推動。 三、各單位執行維護安全之督導考核。 四、各單位執行維護安全遭遇困難之協調解決。 五、其他機關之聯繫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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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