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 第18條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第18條

本院各辦公處所及附屬設施,由各該單位主管督同工友經常清理察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