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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12條

縣組織法施行一年後,省政府依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應派員考查各縣 區鄉鎮組織情形,彙報內政部,並將其合格者,咨請核准區長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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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