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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9條

鄉長鎮長就職後,應於兩個月其依縣組織法第十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 條之規定,劃定閭鄰,分別召集閭鄰居民會議,選舉閭長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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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