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組織法施行法 › 第2條

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2條

各省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左列期限內完成縣之組織。 一、江蘇、浙江、山西、河北、廣東五省,限於十九年六月終完成。 二、江西、安徽、湖北、湖南、福建、山東、河南、遼寧、吉林、陜西、 雲南、廣西十二省,限於十九年八月終於完成。 三、四川、貴州、甘肅、新疆、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八省,限於 十九年十月終完成。 四、寧夏、青海、西康三省,限於十九年十二月終完成。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縣組織法施行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