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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3條

各省如因特別故障,不能於前條期限內完成縣組織時,各該省政府應詳敘 理由,咨請內政部呈由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核准展期。但除前條第四款所 列各省外,其展期均不得逾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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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