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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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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14條
內政部於各縣區長民選一年後,應據各省政府冊報,考核其戶口土地警衛 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情形,有合於建國大綱
第八條
規定之程度者,准其成 為完全自治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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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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