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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14條

內政部於各縣區長民選一年後,應據各省政府冊報,考核其戶口土地警衛 道路及人民使用四權情形,有合於建國大綱第八條規定之程度者,准其成 為完全自治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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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