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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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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5條
各縣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兩個月內依縣組織法
第六條
第七條
之規定,劃定各自治區,編定各自治鄉鎮。 前項自治區劃定後,各省民政廳應於一個月內依同法
第三十三條
之規定委 任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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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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