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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5條

各縣政府奉到縣組織法施行日期命令後,應於兩個月內依縣組織法第六條 第七條之規定,劃定各自治區,編定各自治鄉鎮。 前項自治區劃定後,各省民政廳應於一個月內依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委 任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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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