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組織法施行法 › 第13條

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13條

區長民選核准時,應依縣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一條之規定召集區民大 會,選舉區長及區監察委員,並依同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組織縣參議會 。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縣組織法施行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