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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8條

鄉鎮公所成立前,區長應於各鄉設立鄉公所籌備處,各鎮設立鎮公所籌備 處。 前項籌備處,由區長於各鄉、鎮公民中聘任若干人為籌備委員,辦理左列 事項: 一、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事項。 二、鄉鎮自治施行法規定在鄉、鎮公所成立前,應由區公所辦理之一切事 項。 前項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之程序表格,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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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