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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組織法施行法 第6條

區長就職後,應於一個月內依縣組織法第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 規定劃定鄉鎮區域,並組織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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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