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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義勇消防總隊(以下簡稱總隊),總隊視勤務需要,得設大隊、中隊及分隊,其編組如附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為所屬義勇消防人員投保救災意外險。 總隊之內部管理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以下均簡稱消防局)會同總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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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義勇消防人員應接受消防指揮人員之命,協助消防工作。第4條新進義勇消防人員(以下簡稱新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法領有居…第5條各級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外,其遴聘程序及資格規定如下:一、總隊之總隊長、副總隊長,由消防局自…第6條義勇消防人員除總隊長、副總隊長及顧問外,年齡規定如下:一、總隊之人員為七十歲以下。二、大隊之…第7條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副小隊長及隊員外,其聘期為三年,…第8條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第9條義勇消防人員之訓練分為基本訓練、專業訓練、幹部訓練、常年訓練及其他訓練。前項基本訓練課程,由…第10條基本訓練由消防局辦理,集中新進人員施以四十八小時以上之訓練。新進人員具退休消防人員身分者,得…第11條專業訓練由消防局於基本訓練結束後,依編組勤務特性,分別施以二十四小時以上之訓練。第12條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第13條常年訓練由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第14條其他訓練由本署或消防局視協助推展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第15條(刪除)第16條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第17條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對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在隊服勤。第18條義勇消防人員接獲勤務通知時,應迅速赴指定地點服勤,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請假報准後,始得…第19條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及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佩戴齊全。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第20條義勇消防組織應配置下列協勤裝備,供義勇消防人員使用:一、消防衣、帽、鞋、雨衣。二、空氣呼吸器…第21條義勇消防組織之旗幟及人員之服務證,統一由消防局製發。前項之服務證式樣,由本署定之。第22條義勇消防組織不得獨立對外行文。第23條義勇消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之勤惰優劣,由消防局考核,並製作書面紀錄,作為續聘之參據。第24條本署每三年至少應對義勇消防總隊實施考評、點閱各一次。第25條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在中央由本署、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第26條港務消防大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規定比照本辦…第2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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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