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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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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8條
義勇消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機關予以解聘: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居留原因消失或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 二、身心障礙無法勝任義勇消防工作。 三、未居住當地或參加其他義勇或民防組織。但擔任顧問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年齡逾
第六條
各款規定。 六、無故不參加
第十條
至
第十四條
規定之訓練、
第十六條
規定之演練(習)或
第十八條
規定之服勤,一年內達三次以上。 七、其他不適任或足以影響團隊形象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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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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