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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 第7條
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 第7條
經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除顧問、分隊之幹事、助理幹事、小隊長、副小隊長及隊員外,其聘期為三年,成績優良者得予續聘,並以二次為限。但聘任之義勇消防人員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其聘期以在臺合法居留為限。 前項義勇消防人員於聘期中因故出缺,繼任人員以補足其聘期為限。繼任人員聘期逾二年者,以聘任一次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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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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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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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幹部訓練之種類及辦理方式規定如下:一、高級幹部講習班:由本署辦理,就曾任或現任義勇消防中隊長…
第13條
常年訓練由消防局辦理,以分隊、中隊或大隊為單位,集中訓練,全年訓練時數應達二十四小時以上。
第14條
其他訓練由本署或消防局視協助推展消防業務及各項講習、宣導工作需要辦理之。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召集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勤務演練或綜合演習。
第17條
消防局得視勤務需要對義勇消防人員實施在隊服勤。
第18條
義勇消防人員接獲勤務通知時,應迅速赴指定地點服勤,如有特殊事故,應循編組系統請假報准後,始得…
第19條
義勇消防人員參加訓練、演習及服勤時,應穿著規定服裝,佩戴齊全。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20條
義勇消防組織應配置下列協勤裝備,供義勇消防人員使用:一、消防衣、帽、鞋、雨衣。二、空氣呼吸器…
第21條
義勇消防組織之旗幟及人員之服務證,統一由消防局製發。前項之服務證式樣,由本署定之。
第22條
義勇消防組織不得獨立對外行文。
第23條
義勇消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之勤惰優劣,由消防局考核,並製作書面紀錄,作為續聘之參據。
第24條
本署每三年至少應對義勇消防總隊實施考評、點閱各一次。
第25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在中央由本署、在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26條
港務消防大隊得比照消防局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規定比照本辦…
第2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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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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