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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審查會主席、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會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會之人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機、錄影機或電腦等機器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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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