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5條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5條

審查會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聽取陳述意見或辯論後,主席應告知到會人員退席,宣布進行審查,並作成決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