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19條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9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送請鑑定事項。 二、完成期限。 三、訴願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 四、鑑定所需費用及支付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