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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8條

審查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審查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經其請求,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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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