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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6條

訴願代理人資格經受理訴願機關審查不符訴願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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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