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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4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訴願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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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