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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6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而原處分顯屬遲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決定理由中指明應由原處分機關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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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