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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7條

合於程式之訴願事件經答辯完備後,應檢同卷證,送由訴願會舉行審查會審查,決定處理原則,並依決定原則擬具決定書初稿,再簽提訴願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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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